1)電力、熱力碳排放為什么算在生產企業里?
該部分排放實際上發生在生產這些電力或熱力的企業,但由報告主體的消費活動引發,此處依照規定需計入報告主體的排放總量中(發電企業只核算輸入電力,不核算輸出;電網企業只核算輸配電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損耗)。
2)設備制造等是否包含在碳排放核算范圍內?
廠房和機器設備為永久性投入或長期性投入,通常情況下,此類投入與某一特定紡織產品的生產加工沒有直接因果關系,而且此類投入所引發的溫室氣體排放發生在其生產時期,僅代表該時期的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因此此類永久性投入排除在紡織產品工業碳足跡核算的空間邊界之外(租賃進來設備需要核算,租賃出去的設備和外包的生產活動不納入報告范圍)。
3)數據采集原則
根據數據的可獲得性及是否能夠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動水平需求選擇數據來源,如原始記錄、臺賬、統計報表等,或者企業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根據相關標準測量相關數據。
4)企業內部木質燃料(木屑、木渣)以及其他生物質燃料所產生的排放是否計入總排放?
除航空生物質燃油外,生物質來源的排放不計入排放總量。
5)企業外購蒸汽由木質燃料產生的,是否可不計入總排放?
不可以。
6)碳排放核算中物料投入如何計算?
物料必須與該類紡織產品的工業生產加工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耗用生產用輔料、包裝材料(紙類、膠帶、電機帶等)時并不產生物理或化學反應,因此可認定其直接溫室氣體排放為0;染料、助劑在與織物發生還原等其他化學反應時,會產生一定量的溫室氣體,由于化學反應產生的溫室氣體量較少,且數據不易獲得,默認其值為0(需進行說明);物料運輸產生的碳排放需進行對應計算。
7)污水處理碳排放
紡織廢水在厭氧或酸性水解過程中,會產生甲烷和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由于目前氧化亞氮的檢測不成熟,暫不給予考慮,廢水處理溫室氣體排放量僅是指廢水處理過程釋放的甲烷量。當廢水是交園區廢水處理廠處理,廢水處理碳排放量可以不計算;廢水在排出企業前,進行了生化工藝預處理,則預處理產生的甲烷算在企業核算范圍內。
8)輸出電力
企業購入電力等應核算其碳足跡;部分規模較大的紡織印染企業自備熱電聯產電站,自備電站不僅為企業自身的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和熱力,還能輸出電力和熱力給周圍的企業或單位,企業輸出電力和熱力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應在核算范圍內。
9)同一法人企業涉及兩個不同行業應如何核算報送?
應按兩個相關行業的核算指南,分別核算涉及行業的排放。
10)余能/二次能源再利用如何核算?
企業利用余熱或余能發電,部分滿足自身所需的電力需求,以及企業產生的其它二次能源,此部分作為自發自用考慮,不作為外購能源進行計算。
11)可排除項目有哪些?
參考FZ∕T 07023-2021《紡織產品水足跡核算、評價與報告通則》[1],在對核算與評價結果不會造成顯著影響的前提下,相關設施、單元過程允許被排除,但應明確說明并解釋排除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具體項目如下:
a) 紡織產品工業生產加工過程中的人工投入以及與生產人員相關的能源(工人的食物、服裝和飲水等,屬于人基本生存條件,不受紡織產品生產加工影響)、水資源等消耗也不計入紡織產品工業碳足跡的核算邊界;
b) 員工非因公出差;
c) 對核算產品碳足跡貢獻率小于1%的能源、物料投入可忽略不計,總體排除項目
d) 超過預計功能單位碳足跡的5%;
碳足跡量化在技術上不可行,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顯的投入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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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Z/T 07023-2021,紡織產品水足跡核算、評價與報告通則[S].